此服务事项为民办学校(初中及初中以下)办学审批办理
一、申请人申请, 提交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该提供的基本材料。
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现场评估。
五、公示。
六、审核。
七、审批。
八、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