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2MB154347XM4320219118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宿城区水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2MB154347X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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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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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27-8118303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2960213;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