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
宿城区
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县级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2MB154347XM432021911800001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城区水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302MB154347XM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27-8118303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2960213;监督投诉电话:12345
咨询方式
  • 0527-8118303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2960213;监督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