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宿城区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县级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302MB1584802P432022531400001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302MB1584802P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27-84236110;信件: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27-82960377;信件: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咨询方式
  • 电话:0527-84236110;信件: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监督投诉
  • 电话:0527-82960377;信件:宿城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