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证(新办登记)
宿城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水域滩涂养殖证(新办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03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321302XXX63399304000120031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宿城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编码 TE321302XXX633993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宿迁市宿城区吉林路与渤海路交汇处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116号农业农村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1)申请、受理和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2)符合养殖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3)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4)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5)申请水域不存在管辖异议;(6)申请水域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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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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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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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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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提供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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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及证明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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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符合要求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或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要求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或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核 1工作日 核对申报材料和现场是否一致,并提出审查意见。 核对申报材料和现场是否一致,并提出审查意见。
3 办结 0工作日 根据审核人意见,决定同意发放许可证。 根据审核人意见,决定同意发放许可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
审批结果样本 水域滩涂养殖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水产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水产。核发水产养殖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生产者不得超过水产养殖证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 第十四条第二款 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 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1、3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使用证的核发;集体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27-8090316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0291517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遵守法定程序等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宿城区人民政府
电话0527-88751106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四楼SF11室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27-82685075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网址
办理地点
  • 宿迁市宿城区吉林路与渤海路交汇处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116号农业农村局窗口
咨询方式
  • 0527-8090316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029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