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18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321302XXX63399304000120189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城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TE321302XXX63399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宿迁市宿城区吉林路与渤海路交汇处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116号农业农村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审批﹝2021﹞3号),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优化审批服务。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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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
查看更多 |
2 |
种畜禽来源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
查看更多 |
3 |
原始档案资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
查看更多 |
4 |
种畜禽数码照片(成年公、母、群体各2张,500万像素以上,A4纸彩色打印)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
查看更多 |
5 |
畜禽品种标准、选育方案(保种方案)及操作规程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
查看更多 |
6 |
规章制度及技术规程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
查看更多 |
7 |
技术力量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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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场地及设施设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填报材料以自愿为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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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或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或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审核 | 0.3工作日 | 现场承办人员现场勘查并核对申报材料和现场是否一致,并提出审查意见。 | 现场承办人员现场勘查并核对申报材料和现场是否一致,并提出审查意见。 |
3 | 办结 | 0.4工作日 | 根据审核人意见,决定同意发放许可,告知申请人邮寄许可证或到窗口取证。 | 根据审核人意见,决定同意发放许可,告知申请人邮寄许可证或到窗口取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090316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029151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090312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遵守法定程序等义务。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城区人民政府 |
电话 | 0527-88751106 |
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四楼SF11室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